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3號

聲請人 張晉福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12年7月25日、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24日、113年1月9日、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瞭解上開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12年7月25日、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24日、113年1月9日、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詳情,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亦分別著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依法得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12年3月13日、112年7月25日、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24日、113年1月9日、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亦已敘明係為瞭解前揭期日開庭情形一語,應認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民事訴訟經提起上訴後,第二審尚未判決,未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聲請人聲請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認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而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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