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蘇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翁素梅 │國泰世華銀行同德分│101年3月5日│7,238元│AR0一三四四四│││1││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