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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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靖容 上列聲請人與 蔡莘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二、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之欠繳紀錄,及 陳明 本件何以得主張請求新臺幣26000元?
三、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4樓之4、屏東縣○○鎮○○路○○○號4樓之3之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供酌。
四、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相對人蔡莘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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