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傅玉衡 (即 傅仲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002同上84NX0000000263同上85NX0000000154同上86NX000000001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