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393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展福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原告係以750,000元向被告甲○○購得系爭股權,自應以該買
賣數額核為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扣除前繳1,000元後,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