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2至4,及附表二編號1至3、6、9、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均得易科罰金,並分別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聲請書,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5;附表一編號
2至4,及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固分別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2年7月、6年2月確定,然其既各有附表
一、二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應執行刑。從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總體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前開經法院諭知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再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一┌────────┬──────────┬──────────┬──────────┐│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12日│104年6月11日│104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772號│字第3799、3919號│字第3799、391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483│104年度審訴字第1818│104年度審訴字第181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27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4483│105年度上訴字第7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3號││││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30日│105年4月22日│105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976號│第6175號│第6175號││├──────────┼──────────┴──────────┤││編號1、5曾定應執行│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1仟││││折算1日││└────────┴──────────┴─────────────────────┘┌────────┬──────────┬──────────┬──────────┐│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16日│103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字第3314號│第291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544│105年度簡字第34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4月20日││├───┼────┼──────────┼──────────┼──────────┤││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5號│105年度簡字第345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22日│105年6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333號│第8400號│││├──────────┼──────────┼──────────┤││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編號1、5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刑為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臺幣1仟│││││折算1日││└────────┴──────────┴──────────┴──────────┘附表二┌────────┬──────────┬──────────┬──────────┐│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6月9日│105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59、1540、4073│字第959、1540、4073│字第959、1540、407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號、106年度毒偵字第│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52號│252號│252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910號、106年度審│、1910號、106年度審│、191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8號│訴字第48號│訴字第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910號、106年度審│、1910號、106年度審│、191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8號│訴字第48號│訴字第48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日│106年6月1日│106年6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50號│第3950號│第3950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9日│105年8月30日│105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59、1540、4073│字第959、1540、4073│字第6708號│││號、106年度毒偵字第│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52號│252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6年度審訴字第292││││、1910號、106年度審│、1910號、106年度審│號││││訴字第48號│訴字第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11日│106年5月31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5年度審訴字第1792│106年度審訴字第292││││、1910號、106年度審│、1910號、106年度審│號││││訴字第48號│訴字第48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日│106年6月1日│106年6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51號│第3951號│第6209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2日│106年4月26日│106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708號│字第3771號│字第172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2│106年度簡字第382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6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11月7日│106年12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2│106年度簡字第382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68││││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20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0號│第131號│第1335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年8月│││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少連│││字第1722號│字第1722號│偵字第120、147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68│106年度審訴字第868│107年度訴字第39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8年4月18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68│106年度審訴字第868│107年度訴字第392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8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6號│第1336號│第4889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