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債權人 鄒瑞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勗倫 、晟泰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系爭支票及本票係本件二債務人各別簽發,故請表明向本件二債務人連帶請求之原因事實,否則應各別向本件債務人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