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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