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附民原告 許淑娟
附民被告 黃如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1號,嗣改分為112年度金簡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
法官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