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鈺婷王威傑黃春枝 之繼承人、 王穎富 即黃春枝之繼承人、 王泰鈞 即黃春枝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聲明為何?
二、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王泰鈞部分,有無遺囑指定監護人之情形,又債務人王泰鈞同居之兄姊有三人,僅列王威傑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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