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告 朱螢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杉培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查報起訴狀先位聲明第1項所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門牌號碼,及系爭地上物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所有權部勿刪),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蔡杉培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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