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95號原告 蔣錦益 被告 莊睿霖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