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一號
上訴人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一號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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