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25號上訴人臺灣省教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被上訴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新仁 訴訟代理人 周立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3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王本源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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