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4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參佰參拾捌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