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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