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7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