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李謝喜美 訴訟代理人 李靖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如訴之聲明所示外牆架鐵皮架,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外牆架鐵皮架占用牆面之面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