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陳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