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陳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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