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81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參照民法第二○三條規範,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