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錦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