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796號債權人利宏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政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冠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冠義住居於桃園市○○路○○○街00巷00號13樓之1,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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