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彭驥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貳拾伍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