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5號原告 楊証傑 被告 吳淨非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2元(見本院卷第186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裕涵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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