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鈺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彭鈺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入監執行,嗣於106年4月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8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3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18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1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㈤至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二裁定所定之刑期接續執行。而前揭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6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2月2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
7年1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4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