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5至110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95至1104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7月11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5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又抗告人雖併聲請法官迴避,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本院無庸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智暉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