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209號債權人美商和頌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葛藍 債務人 鄭姝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209號債權人美商和頌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葛藍 債務人 鄭姝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