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椿根鮮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威靜 相對人即債務人彭威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