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李清圳
被 告 蔡木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繳納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
尚應補繳2,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7日送達於
原告,原告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前開事項,這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證,因此原告起
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