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黃靖涵

被告 張碧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392號毀器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何啓榮

法官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顏嘉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