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聲請人 陳淑芳 聲請人 游朝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知悉被繼承人 陳春榮 死亡(得繼承)之日起至110年4月22日聲明拋棄繼承之日,未逾三個月之證明(即提出逾3個月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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