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郁淳 代理人 張家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8月止之薪資證明。
二、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尚未拍賣),請債務人就此部分更正債權人清冊。
三、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四、請債務人釋明下列事項:㈠債務人目前是否領有12歲以下孩童補助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0元?如有,請提出112年之給付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目前是否領有勞保育嬰津貼每月36,640元?如有,請
提出112年之給付證明文件。㈢債務人是否仍有於天華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販售商品
以賺取獎金?如有,請補提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8月止所領取之獎金金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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