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台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1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甲○○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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