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台灣光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1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甲○○最近之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