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廉瑋指定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廉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廉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廉瑋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恐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其他購毒者待查,並涉嫌與同案被告呂晉豪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嫌,恐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為由,自101年8月18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101年度聲羈字第218、
219號裁定)。嗣檢察官依法起訴,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雖坦承犯行,惟所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於警詢中曾否認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為由裁定羈押,自101年10月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上述羈押情節,皆有本院卷宗可參。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12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其將面臨多年之刑罰制裁,有逃亡之虞,不適宜具保,以免日後耗費司法資源,而置令審判或執行難以進行,乃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黃玉琪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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