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О二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號),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麻將台」肆台(含IC板肆塊)、「水果盤」肆台(含IC板肆塊)、「彈珠台」伍台(含IC板伍塊)、「小瑪琍」壹台(含IC板壹塊)、賭資新台幣陸佰元、代幣壹仟零捌枚、寄分券拾張(伍佰分貳張、壹仟分捌張)、營業日報表貳張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竟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常業賭博之犯意,利用其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經營「24H便利商店」之機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在「24H便利商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不詳年籍、名字之林姓成年男子所寄放之電動賭博機具「麻將台」四台、「水果盤」四台、「彈珠台」五台、「小瑪琍」一台,與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上八時許,適有甲○○在上址以右開麻將台與乙○○賭博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動賭博機具十四台(共含IC板十四塊)及機具內之賭資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代幣一千零八枚、寄分券十張(五百分二張、一千分八張)、營業日報表二張等。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前揭電動賭博機具十四台(共含IC板十四塊)、機具內之賭資六百元、代幣一千零八枚,及寄分券十張(五百分二張、一千分八張)、營業日報表二張、現場照片三幀等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公訴人認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云云,固非無見,惟依前揭調查,被告乙○○所擺設之電動賭博機具高達十四台,足認被告乙○○係以經營便利商店為幌,實際上憑恃擺設電子遊戲機賭博牟利維生,並以之為常業,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又被告乙○○與不詳年籍、名字之林姓成年男子間,有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常業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乙○○經營賭博性電動遊樂場所,敗壞社會風氣,被告甲○○係前往賭博,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甲○○所處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麻將台」四台(含IC板四塊)、「水果盤」四台(含IC板四塊)、「彈珠台」五台(含IC板五塊)、「小瑪琍」一台(含IC板一塊)、賭資六百元、代幣一千零八枚,為當場查獲之賭博機具與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寄分券十張(五百分二張、一千分八張)、營業日報表二張,均係被告乙○○所有供其經營常業賭博使用,亦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乙○○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而應論以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罪名之犯行起訴,惟本院認與已起訴之賭博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得併加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數額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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