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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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五四號
原告向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十一月七日分別向原告購買滑鼠等貨品,共積欠新台幣(下同)九千二百五十元之貨款,迄未支付,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提出送貨單、請款單等物為證。而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主張,以供本院參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提出之證據,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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