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42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郭正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游國棟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舶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4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為訴訟行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舶克國際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241號),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駁回舶克國際有限公司之第三審上訴,並於同日公告,斯時聲請人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其遲至111年11月30日始向該院提出委任黃旭田律師、游國棟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答辯狀,已逾該院裁定期日,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瑜娟
法官蔡和憲
法官邱景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