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九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新光證券投資信│富貴證券投資信託基│Z000000000-0│一│一千││託股份有限公司│金││││├───────┼─────────┼──────┼──┼───┤│新光證券投資信│富貴證券投資信託基│Z000000000-0│一│一千││託股份有限公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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