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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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89號聲請人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叔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兆明 即 劉冠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