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依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應付帳款總額之未付款部份加計百分之二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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