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2.13│95.06.29│95.07.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偵字第1486號│95年度偵字第14900號│95年度偵字第1490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26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13│95.12.29│95.12.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26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0│96.02.12│96.02.1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6948號│96年度執字第2614號│96年度執字第261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07.06│95.07.06│95.6.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4900號│95年度偵字第14900號│95年度偵字第137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95年度上易字第88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9│95.12.29│96.2.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95年度易字第2008號│96年度上易字第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12│96.02.12│96.02.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2614號│96年度執字第2614號│96年度執字第4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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