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69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榮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祥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無從得知聲請人欲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況且,本院執行處於96年6月6日發扣押命令後,並未再核發移轉命令,無從認定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取得請求權,聲請人既未釋明其與相對人之間有何債權之關係存在,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