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訴人 陳惠玲 被上訴人 陳昀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7,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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