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146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文儀 債務人許萬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