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