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承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承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承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90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