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99號聲請人 林明和 即立發當舖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庹榮峰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第三人安德烈系統櫥櫃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向相對人庹榮峰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第三人安德烈系統櫥櫃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