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雪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雪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臺中市○○區○○路○段○○○○○號」,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證人張杰輝於警詢之證述」、「民國101年10月2日和解書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一時貪念竊取被害人之財物,被告以徒手竊取財物,手段平和,情節尚非嚴重及所竊得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862元,犯罪所得非鉅,事後已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上述和解書在卷可稽),兼衡酌被告前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25日以101年度簡上字第234號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緩刑2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述判決書在卷可佐,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再犯本件竊盜犯行,足見其不知悔改,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受有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境勉強維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01年度偵字第22946號被告陳雪枝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中寮鄉○○村0鄰○○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雪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8月28日中午1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港安門市」店內,徒手竊取該店所陳列販賣之倍熱超燃錠2個、阻斷機2個、燃燒機3個及雙葉茶花錠11個(價值總計新臺幣862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走出店外,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嗣為該店店長 張琬菁 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循線通知陳雪枝到局說明,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雪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琬菁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檢察官王捷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溪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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