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周余桂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林雪真 等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蔡林雪真等應與原告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頂樓地板漏水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330,225元,依原告所提兩造建物登記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2,783元(計算式:330,225元÷810.07㎡×693.69㎡=282,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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