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50號債權人統帥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秀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晟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晟沅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為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人之建物謄本,債權人固於108年5月31日補正,惟係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已非債務人,即便原所有權人於該建物遭拍賣前仍為所有權人而須負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然該建物於108年三月業經拍賣,而於同年四月移轉登記,債權人自不得對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請求該月份之管理費,至於之前之管理費固得對債務人請求,則須另行提出債權計算書以為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就該部分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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